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評價。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職業健康體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上崗前檢查、在崗期間定期檢查、離崗(包括離崗時和離崗后)健康檢查和應急健康檢查四類。
職業性健康檢查周期依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規定如下:
粉塵作業:一年體檢一次;
氨氣作業:一年體檢一次;
酸性物質作業:兩年體檢一次;
致化學性眼灼傷的化學物質作業:一年體檢一次;
有機物作業內容:一年體檢一次
電工作業:兩年體檢一次;
噪聲作業:在90—100dB(A)的2年體檢一次、大于100dB(A)為1年體檢一次。
其余崗位每兩年體檢一次
|